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852247H2号“BIG LUN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84号
申请人:CROSTALIA TRAD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52247H2号“BIG LUN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9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通常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予以解决,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外文“BIG LUNCH”,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薄片(谷类产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区分,故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仍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