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877681号“百草千谷 HEALTH &
BEAU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74号
申请人:保定主线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7681号“百草千谷 HEALTH &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3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50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09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210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及第23724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百草千谷”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汉字相比较,均由四个汉字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二者文字部分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