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SIGNOL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318198号“ROSSIGNOL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98号

       

      申请人:滑雪金鸡-俱乐部金鸡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8198号“ROSSIGNOL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1770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