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36448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2号
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48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5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95213号“XYX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6484号“雪域雄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7567号“雕霸 DIAO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59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男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