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73719号“韩大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63号

       

      申请人:青岛珂珂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律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719号“韩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8019号“韩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包装图片及部分销售发票;线上销售产品页面截图打印件;参加展会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部分宣传海报照片;部分授权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韩式烤肉;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