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3977547号“慕格名姿MUGEMING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54号
申请人:合作市慕格名姿唯美衣舍服饰运营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动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3977547号“慕格名姿MUGEMING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慕格名姿”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该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对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慕格名姿”品牌的抢注行为。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所在地同为甘肃省,被申请人已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且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已经及于被申请人,但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慕格名姿服装店营业执照;
2、朋友圈宣传截图、店铺图片;
3、加盟合同、配货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慕格名姿”品牌在服装商品上的销售痕迹。被申请人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任何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争议商标字体设计的编辑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裤子;裙子;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部分加盟合同、证据1部分慕格名姿服饰店的营业执照,证据2朋友圈宣传页面、店铺招牌以及证据3管家婆的配货截图,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及其加盟商已经将“慕格名姿”作为店铺名称进行使用并销售服饰等商品,且通过朋友圈对其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由上述加盟合同可知,申请人及其加盟商的店铺位于甘肃省不同地区,在甘肃省境内应当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甘肃省境内,且“慕格名姿”这一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其将与之中文相同的文字抢先注册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饰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