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746487号“B TA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1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487号“B T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1426号“踏歌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3440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4761号“TAG HE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2459号“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2463号“TAG HEUER”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370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