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洛普JOE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2574795号“杰洛普JOEL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3860号重审第0000000892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平阳县群众皮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43860号《关于第12574795号“杰洛普JOE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补正了审理程序,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与第346811号、第346379号、第344273号、第579418号、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1390013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区别明显,二者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与第1030611号“JEEP”商标和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描述,且请求依据该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我局未对该条款进行审理,遗漏了申请人提出的评审理由,违反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2018年9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平阳县群众皮件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25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利慈卡爾顿RICARTIERTON”、“意大利老人头”、“李斯丹尼”、“保利博纳 POLYBONA”、“GORONG AMENNI”、“高盛GOLDMAN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250多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