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14720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3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胡齐锋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2147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91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有609件,除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亦草集”、“蝶芬迪”、“佳德玛”等多个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内衣;童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初审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注册。2019年04月07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2、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六百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蝶芬迪DIEFENDI及图”、“茯草集FUCAOJI及图”、“佳德玛JIADEMA”、“盾百丽DUNBAILI”、“蔻杜嘉KOUDUJIA”、“驰班纳CHIBANNA”、“卓捷豹ZHUOJIEBAO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六百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蝶芬迪DIEFENDI及图”、“茯草集FUCAOJI及图”、“佳德玛JIADEMA”、“盾百丽DUNBAILI”、“蔻杜嘉KOUDUJIA”、“驰班纳CHIBANNA”、“卓捷豹ZHUOJIEBAO及图”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其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