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801197号“Vinu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97号
申请人:南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众惠得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0日对第28801197号“Vinu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域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中国持续不断地宣传与使用“Vinut”商标,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第315825号“Vinut”商标越南注册证及中文译文;申请人2017年部分出口商品报关清单及中译文;申请人与杭州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和其他相关单据及中译文;申请人“Vinut”官方宣传手册;申请人“VINUT.COM.VN”域名登记证明及中译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发咖啡、啤酒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为著作权,争议商标由英文“Vinut”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故难予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VINUT.COM.VN”域名登记证明及中译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域名使用在咖啡、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