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377号“INTERLACED OP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01号
申请人:SIGNIFY HOLD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377号“INTERLACED OP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臆造,并非固定的英文搭配词组,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特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有其他包含“OPTICS”单词的商标已在第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柯林斯字典的网页查询截图及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NTERLACED OPTICS”构成,“INTERLACED”可译为“交织的、交错的”,“OPTICS”可译为“光学”,整体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交织的光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装置、灯、光源(非摄影用、非医用)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