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4618529号“地球妈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地球妈妈天使宝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8529号“地球妈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93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采购框架合同、订货单以及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都可以直接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2015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使用证明、采购框架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开户许可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发票、商标注册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采购订货单、商品明细单、发票、使用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均为其他商品的购买证据,并非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第29类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蛋;奶油(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粉;食用橄榄油;烹饪用蛋白;食用果冻商品上。
2018年08月2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肉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5月17日我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肉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系申请人许可广州树懒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采购框架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开户许可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发票、商标注册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采购订货单、商品明细单、发票系被许可人购买他人商品以及该他人企业资质及商品情况等的相关材料,而非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其产品,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使用宣传图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