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32552号“SO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0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552号“SO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361号“索艾SO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钓鱼竿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钓鱼竿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