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坔 SUNDI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3233724号“三坔 SUNDI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名企家居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三坔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33724号“三坔 SUNDI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69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7月27日至2018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检索中国商标网,被申请人将“三坔 SUNDIY”进行了全类注册,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其根本无力将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通过在国内主流搜索网站上进行搜索,未曾发现被申请人相关产品的信息,通过查阅近三年有关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展会信息,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的使用线索。在撤三阶段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订单列表及部分订单信息、百度搜索结果页、奥帆杂志网页截图、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
      2018年07月2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4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订单列表及部分订单信息无法确定销售商品为本案复审的“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百度搜索结果页、奥帆杂志网页截图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发票显示销售的商品为“颜料”,而非本案复审商品,且其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