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51144号“银杏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58号
申请人:北京慈爱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144号“银杏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922号商标、第6571786号商标、第16900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由第三人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等待引证商标三的审查结果。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长期采用社会企业运行模式,创新服务理念和技术,引领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基于申请人真实经营、使用需要善意提交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档案及商标流程、申请人商业信息介绍、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使用和宣传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