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40587号“Drive 36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44号
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0587号“Drive 36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1147号商标、第18860079号商标、第18926281号商标、第14804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通过联系同意书的方式,积极解决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释义、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介绍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有关商标共存事宜的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