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pert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8055430号“Coppert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5570号重审第0000000898号

       

      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5570号《关于第18055430号“Copper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16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本院在先(2017)京73行初4149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1988号“Copper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引证商标一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8277号“水宝宝Copper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26日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