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73367号“忆姑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95号
申请人:卢盛斌
委托代理人:中知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3367号“忆姑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含义上具有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整体含义围绕“忆”字展开,忘不了、记住为申请商标的核心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忆姑蘇”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姑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