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安物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96976号“丰安物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41号

       

      申请人:陕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6976号“丰安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9543号“丰安建设 F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差异显著,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