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斗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97355号“景斗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32号

       

      申请人:深圳景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7355号“景斗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1534号“景云时尚”商标、第12885762号“景云堂”商标、第36887779号“景云轩”商标、第3082323号“云景 WINJIN”商标、第34929281号“云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别明显,外观形式和含义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三已失效,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初审公告的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商标显著特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合同及收据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含义、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