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691036号“何济堂 HE JI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29号
申请人:何道牛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1036号“何济堂 HE J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94961号“何”商标、第13287295号“何企总会”商标、第13287331号“何企总会”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