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914660号“NS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07号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660号“N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4949号“NSI”商标、第5446631号“微盛 NSI”商标、第9046562号“NSJ”商标、第9215571号“NSI”商标、第30681250A号“NSI NORTH START INSP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设计风格、含义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各引证商标采取法律行动,以消除各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的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