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29484号“JIANGL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16号
申请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484号“JIANG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无线电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五个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9301号“匠鹿JIANGLLU”商标、第29601252号“JIANGFU”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3016号“JINGLU”商标(引证商标三)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无线电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五个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互感器;逆变器(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互感器;逆变器(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互感器;逆变器(电)”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无线电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