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奇世界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9743624号“傳奇世界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81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43624号“傳奇世界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2710号“传奇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材料、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傳奇世界”与引证商标文字“传奇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