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06670号“CAPUCINE & ALEXANE
PAR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33号
申请人:格瑞普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670号“CAPUCINE & ALEXANE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PARIS”,但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相互独立,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