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815054号“星问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28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5054号“星问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4961号“星网”商标、第10294108号“星坊及图”商标、第12973514号“星影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