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286337号“龙康无抗生态猪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84号
申请人:江苏龙之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6337号“龙康无抗生态猪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2985号“龙康”商标、第12000419号“龙康”商标、第31087742号“龙康”商标、第12000421号“龙康”商标、第12329533号“龙康做健康的人做健康的事”商标、第31078255号“龙康做健康的人做健康的事”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074811号“龙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相关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提出注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注销申请审核状态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六、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