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T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6970447号“ULT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82号

       

      申请人:宝恩马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970447号“UL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282号“ULTRA QUI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5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8856号“ULTRA-8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