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009447号“61TV.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24号
申请人:尚华创意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09447号“61TV.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0184号“淘米网 61.com”商标、第7780203号“淘米网 61.com”商标、第8094281号“淘米网 WWW.61.com”商标、第1950166号“六一及图”商标、第14360371号“六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均含有文字“61.com”,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文字“61”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一”读音、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