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127号“SCHAERER PREMIUM
COFFEE COR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37号
申请人:SCHAER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127号“SCHAERER PREMIUM COFFEE COR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2582号“咖啡角儿 COFFEE COR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11类商品上与国际注册第654611号“PREM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7类服务上与第4576575号“SCHAE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76578号“SCHAE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自动售货机,尤其是咖啡机,包括它们的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7类自动售货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OFFEE CORNER”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COFFEE CORNER”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PREMIUM”文字,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有关自动售货机、咖啡售货机、咖啡机及其部件的安装、保养和修理以及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文字“SCHAEFER”。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