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6990471号“摩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84号
申请人:安心食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990471号“摩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7598号“摩斯 MO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该商标状态尚不明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摩斯”品牌简介、申请人企业门店照片、申请人企业分店在国外的设立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2017年9月11日,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摩斯”与引证商标“摩斯 MOSI”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