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团建MIFENGTUANJIAN.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82486号“蜜蜂团建MIFENGTUANJIAN.CO

    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51号

       

      申请人:北京易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486号“蜜蜂团建MIFENGTUANJI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5288号“蜜蜂4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81168号“蜜蜂导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45410号“蜜蜂海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使用在团建等主营业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蜜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的“团建”具有“共青团的建设”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