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萃 I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711654号“精萃 I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0539号重审第0000000915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0539号《关于第22711654号“精萃 I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北知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77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283589号“I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无效,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依法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经生效,现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知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