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78704号“小何姐鱼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12号
申请人:田涛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78704号“小何姐鱼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9284号商标、第948421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