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途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972847号“星途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265号

       

      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2847号“星途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星途”商标的延续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8292号“星途XI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清洗机出租、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组合“星途”,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清洗机出租、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