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GRACE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2457416号“B GRACEBE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虎松
      委托代理人:大连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梦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57416号“B GRACEB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22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非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该商标一直处于搁置状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原件;2、淘宝网信息截图打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值得推敲,过于单一,十分容易伪造而来,不能认定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印刷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9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资料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淘宝网信息截图仅有一条销售订单信息处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之间,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在文具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