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068378号“意外”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42号
申请人:包洪林(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美志
申请人因第7068378号“意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3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持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送货单及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的事实,但上述授权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系自制证据,该项证据存在易制作、易修改的特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成都意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