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魂街 对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026652号“镇魂街 对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85号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2026652号“镇魂街 对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作品名称“镇魂街”系申请人的重要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的特定联系。申请人已有在先的第13148999号“镇魂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获得注册,被申请人在第41类抢注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企业信息;2、百度百科有关《镇魂街》作品的介绍;3、连载页面;4、动画点击播放量信息;5、获奖报道;6、版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镇魂街”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没有任何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复印件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6、点击量统计;7、获奖奖项;8、商标信息;9、《镇魂街》相关介绍;10、授权协议;11、授权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图书出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未就在先权利事实进行举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玩具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