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595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36号 - 申请人:广州放心网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59539号“快醒 fines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36号

       

      申请人:广州放心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9539号“快醒 fines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67965号“Fineboon”商标、第6845295号“欢恩宝Fineboon”商标、第11972540号“欢恩宝 Fineboon”商标、第6567964号“Fineb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finesoon”与诸引证商标中的字母“Fineboon”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糖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水、奶片(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快醒 ”,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直接表示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