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453号“FOREST GO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86号
申请人:FOREST GOLD HONE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453号“FOREST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92172号“金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EST GOLD”与引证商标“金森林”含义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和推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有关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