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会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537001号“壹会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23号

       

      申请人:上海宜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001号“壹会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9965号“一惠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享有“壹会网”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为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壹会网”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