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V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4518H号“BREV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98号

       

      申请人:FISHER & PAYKEL HEALTHCAR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4518H号“BREV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474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该同意函中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我局予以认可。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