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修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949782号“放心修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72号

       

      申请人:围观时代(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9782号“放心修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0546号“放心”商标、第20903303号“放心”商标、第20605525号“58 放心车”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识,具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