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8078048号“包头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24号

       

      申请人:包头市隆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8048号“包头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虽包含文字“包头”,但其整体已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