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171727号“网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04号

       

      申请人:北京网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71727号“网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为申请人自主构思的原创臆造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5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日申请的近似商标。因申请人于现场抽签未中,视为放弃在相关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未对其提起商标异议。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现已获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注册申请阶段,申请人未能提交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且未能在现场抽签时中签,因此,我局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