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5689471号“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标准国际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89471号“佳格 STANDARD 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3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质证:
      1、申请人授权佳格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佳格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漳州福怡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餐饮合作协议及发票信息、餐厅图片;
      3、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太仓好阿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餐协议书及发票、餐厅图片;
      4、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厂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顺延):
      5、申请人网络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使用给佳格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使用,但上述证据尚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投入使用的充分证据。其提交的证据2、3均为申请人接受他人所提供服务的证据材料,非申请人或其许可使用人提供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给消费者的证据;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为申请人自制,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