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nc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2542694号“Spenc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昌亮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山恒贸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42694号“Spenc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13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坐便器海关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检验报告;2、工作邮件记录;3、销售合同及装箱单;4、坐便器包装箱及产品照片。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依复审证据顺延):
      5、坐便器海关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检验报告;6、坐便器包装箱及产品照片。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只涉及1109群组抽水马桶,未涉及1108群组压力水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进水装置;抽水马桶;冲水装置;压力水箱”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其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故我局仅对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坐便器海关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检验报告可证明其在瓷质卫生洁具坐箱及盖板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销售合同及装箱单(证据3)、坐便器包装箱及产品照片(证据4)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坐便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进水装置、压力水箱商品上的使用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前述两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水装置、压力水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复审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