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宇环保SHENGYUHUANB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35754号“盛宇环保SHENGYUHUANBAO及图(

    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15号

       

      申请人:江苏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5754号“盛宇环保SHENGYUHUANB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中“环保”一词,表示了申请人致力于环保事业,作为整体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007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75280号“奉献自然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盛宇环保”,其中“环保”一词使用在空气净化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