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K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2059427号“WAYK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阳市歌山镇直本缝纫配件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伟群制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59427号“WAYK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5月23日至2018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卷边机;2.缝纫机;3.包缝机;4.裁布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伟群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的水滴信用信息页;
      2、伟群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给东阳市蔡杰飞缝配批发中心的清单及发票;
      3、伟群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济南瑞莱宝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兴针车有限公司、浙江广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清单及发票;
      4、被申请人参加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广东现代国际中心的业内展会的证据;
      5、杂志宣传证据;
      6、产品手册、旗舰店照片。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鉴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上述证据,故对上述证据我局不再予以交换。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梭(织机零件);剥皮革机;卷边机;缝纫机;包缝机;裁布机;刀片(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零件);砂轮(机器部件);磨刀轮(机器部件);带锯;圆锯片(机器零件);电动剪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清洁用除尘装置”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及关联主体的使用。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5尚可证明其关联公司伟群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在裁布机零件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亦对该种使用予以认可。鉴于裁布机零件系属于裁布机商品,故在与前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卷边机、缝纫机、包缝机、裁布机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