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寮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3109722号“巽寮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东县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巽寮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09722号“巽寮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48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30日至2018年0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恩恩印务结算单;2、被申请人与广州市海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委托书、广州市海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销售单及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广州市盈好食品有限公司对账单;3、被申请人与河南万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4、被申请人与郑州丽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5、被申请人与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包装盒定做合同及发票;6、商品图片及包装盒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米;食用淀粉;面包;糕点;甜食;冰淇淋;糖;食用冰”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其委托广州市海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巽寮湾”酥饼产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4被申请人委托河南万尚广告有限公司及郑州丽日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巽寮湾”饼干产品的广告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糕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面包、甜食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咖啡、茶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咖啡、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面包、糕点、甜食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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